独立法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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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