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关外国实体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