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关外国实体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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