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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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