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