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doc 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 5.信用承诺书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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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