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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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