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