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