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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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