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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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