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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