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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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