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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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