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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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