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