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