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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