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