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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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