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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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