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