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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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