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