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