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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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