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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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