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