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结婚证; (二)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除上述材料外,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边民还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毗邻国边民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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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