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