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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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