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边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受胁迫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 (三)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四)公安机关出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受胁迫方为毗邻国边民的,其身份证件包括能够证明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