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成立夫妻关系。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