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成立夫妻关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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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