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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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