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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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