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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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