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铁路局 民航局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