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铁路局 民航局 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