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铁路局 民航局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