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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