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