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