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