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