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认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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