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