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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