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团体、院校、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内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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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