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团体、院校、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内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