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超出本场所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接收宗教教职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