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