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