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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