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
(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