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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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