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