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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