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场所可以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正式赋予职责。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