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第二十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