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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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