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者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