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